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Uhf接收機、耦合器各壹臺及激勵器、功率放大器、電源供應器(RSP-1500-48)各貳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涉嫌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0號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案之Uhf接收機、耦合器各一臺及激勵器、功率放大器、電源供應器(RSP-1500-48)各二臺,皆屬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六十條定有明文,是電信法第六十條所稱之電信器材,要係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認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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