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69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告 陳智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3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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