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9號原告 林天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起訴狀未提出聲明不服請求撤銷的裁決書(完整影本可),,應予補正。並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重新審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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