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德元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4,656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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