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0號

原告 王正傑

訴訟代理人 王昱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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