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債權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徐沐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統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若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