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5號債權人 卞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裕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96年8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0963512679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聲請狀附表編號3至6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