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王家心
魏汝芳 被告 謝汶璁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5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於刑事訴訟繫屬前,尚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存在前,即逕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謝汶璁被訴妨害祕密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以111年度速偵字第5746號偵查終結,並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該案迄原告等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尚未繫屬於本院(本件妨害祕密案件係於112年2月17日方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112年2月15日收狀戳章及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55號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17日中檢 永玄 111速偵5746字第1129005895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原告等係於刑事訴訟起訴繫屬本院之前,遽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客觀上,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並無刑事訴訟之案件存在,無從附帶。循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院本件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等於本件刑事案件終結前再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再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是其仍得依法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