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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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訊問後,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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