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丙○○、乙○○二人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自訴人甲○○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提起自訴,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案審理,經本院調閱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案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十二號卷查證屬實。自訴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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