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阿煌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陳奕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阿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阿煌前經本院認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阿煌應自99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