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補充「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補充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