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恒毅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恒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恒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25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五九一七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邱恒毅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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