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續鳴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續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劉續鳴(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具保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8年8月6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80068580號函、本院所核發之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7頁至第250頁、第265頁至第291頁)。且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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