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正賢
許正章 許秋蕊 許秋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正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及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1,848元【起訴第1項聲明部分(475,462元×4人=1,901,848元)+(起訴第2項聲明部分,請求期間自108年3月11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共5年,5×12月×每月12,000元×4人=2,880,000元)=4,781,848元】:
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13,474元,應再補繳34,737元。
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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