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74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存字第38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25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1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甲○○所簽具同意書及臺灣省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384號提存書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臺灣省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269號(含99年度司裁全字第252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押執行卷、99年度存字第384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