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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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詹雲淳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慶齡 之法定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詹慶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被告之姓名及地址。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