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債務人 黃阿愛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⒈據債務人前於聲請狀稱,其係在配偶 黃耀仁 之幫助下,繳了12
期後,由於黃耀仁之幫助下,繳了12期後,由於配偶黃耀仁失業,收入減少,無法再幫助債務人繳款...就無力再繳下去,也只好毀諾云云,爰此,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發函命債務人陳報配偶黃耀仁原任職單位?每月薪資若干?何時失業?失業原因?(並請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又嗣後有無另行於他處任職?如有,並請陳報其任職資料及每月薪資,及提出薪資證明。然債務人並未陳報完全,是請債務人再就上開問題逐一據實回答。
⒉另債務人稱其95年起至98年3月止沒有工作。何以其於95年4
月協商時,係切結其每月收入為1萬5,000元?⒊又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函覆,債務人係自95年
6月至96年1月止共繳納約8期,因不明原因債務人未再依約繳款(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惟債務人卻稱其繳了1年,大約於96年5月毀諾,兩者似生齟齬,詳情為何?請債務人據實說明。
⒋請據實說明現居地租金之來源為何?⒌釋明現所居住房屋之居住成員及所有居住人之收入證明,與最
新之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