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99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許子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8日對相對人許子吉所發如附件「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8日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代為通知債權轉讓之事實,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信件以「遷移不明」為由,致原件退回今聲請人無法得知債務人之實際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3件及退回郵政信封回執影本各1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5359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為證。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