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原告 王急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被告 王瑞仁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被告 王瑞驥
王玉靜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偵光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原判決之記載更正後之內容附表九關於繼承人王瑞仁「分配比例」欄0000000/00000000788082/00000000附表九關於繼承人王玉峯「分配比例」欄788082/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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