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36號原告 何朝城
何朝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鑒庭 被告 何朝永
吳淑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系爭房屋)3樓遷讓返還予原告,參諸系爭房屋112年度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20,800元,系爭房屋總面積為369.0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3樓面積為88.91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652元【計算式:720,800元×(88.91㎡/369.05㎡)=173,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補正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非個人、勿遮隱、含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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