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白炎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正宜洪彬益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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