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張景東選任辯護人洪文浚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