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 劉麗敏
柳富文 翁聖雄 李仁靜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被告 簡美秀
施 簡美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