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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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簡美秀
施 簡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麗敏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896元,應徵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