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3年度潮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潮簡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0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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