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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