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