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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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潮秩易字第5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0號
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潮秩字第69
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0元確定,惟被處罰
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
送達證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
以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