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聲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9號抗告人甲OO住○○市○○區○○路○段000號相對人乙OO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佩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乙OO向本院第一審聲請對丙OO為監護宣告,前經本院於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民事裁定宣告丙OO為受監護宣告人。嗣經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受監護宣告人丙OO於113年6月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涂秀玲
法官蔡家瑜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須敘明理由,並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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