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定樟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正和 追加被告豪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美玲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江文玉法官許仁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