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告 游正博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 蔡喬宇 律師
林秉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荊和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共有土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詢資料)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