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8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春政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被告 王玉寶
王黃新妹 王春長 王春炎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墩鵬 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串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王春政及被告王墩鵬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分別以
105年度他字第2711號(106年度偵字第1382號)及105年度他字第2771號(105年度偵字第15230號)案件進行偵查中,上開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38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檢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4446號處分書,及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523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檢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5331號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子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