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82號抗告人 陳景泰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寶間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裁定(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270號)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惟抗告人迄今並未提出抗告理由,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表明抗告理由(即表明抗告之原因事由為何),倘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林宗成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