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告 游正博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麟淵 律師
蔡喬宇 律師 林秉毅 被告 陳荊 和
游正德 游正中 游正民 游正權 劉秀 劉斌 劉嘉方 林羿強 林時平 林清純 林法平 吳靜宜 吳瑩宜 吳三宜 吳延卿 楊正義 楊正賢 楊智淵 牛敬堂 楊信子 楊玉靖 楊秋梅 林慧文 林明志 林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陳茂堤 之遺產,應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陳茂堤於民國66年11月25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陳茂堤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惟兩造間無法協議分割,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分割上開遺產等語,並聲明:請准分割被繼承人陳茂堤之遺產。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且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此觀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陳茂堤於66年11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共同繼承,惟有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配方式│├──┼─────────────────────┼────────┼────────┼──────────┤│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08│576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67│00000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24│00000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00000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912│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320│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2│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1│00000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137│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89│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96│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08│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5│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17│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469│403200/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 陳荊和 │2/13│├───┼─────┼─────┤│2│游正德│2/65│├───┼─────┼─────┤│3│游正博│2/65│├───┼─────┼─────┤│4│游正中│2/65│├───┼─────┼─────┤│5│游正民│2/65│├───┼─────┼─────┤│6│游正權│2/65│├───┼─────┼─────┤│7│劉秀│2/39│├───┼─────┼─────┤│8│劉斌│2/39│├───┼─────┼─────┤│9│劉嘉方│2/39│├───┼─────┼─────┤│10│林羿強│2/52│├───┼─────┼─────┤│11│林法平│2/52│├───┼─────┼─────┤│12│林時平│2/52│├───┼─────┼─────┤│13│林清純│2/52│├───┼─────┼─────┤│14│吳靜宜│2/52│├───┼─────┼─────┤│15│吳瑩宜│2/52│├───┼─────┼─────┤│16│吳三宜│2/52│├───┼─────┼─────┤│17│吳延卿│2/52│├───┼─────┼─────┤│18│楊正義│2/91│├───┼─────┼─────┤│19│楊正賢│2/91│├───┼─────┼─────┤│20│楊智淵│2/91│├───┼─────┼─────┤│21│牛敬堂│2/91│├───┼─────┼─────┤│22│楊信子│2/91│├───┼─────┼─────┤│23│楊玉靖│2/91│├───┼─────┼─────┤│24│楊秋梅│2/91│├───┼─────┼─────┤│25│林慧文│2/39│├───┼─────┼─────┤│26│林明志│2/39│├───┼─────┼─────┤│27│林恒志│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