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0號上訴人 許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瑞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