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東和
陳順員 楊碧
一、債務人陳東和、陳順員、楊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東和、楊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東和於民國91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順員、楊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4筆,共計新臺幣82萬9,816元整(其中,陳順員、楊碧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54萬1,758元整;楊碧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88,05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東和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82萬5,410元整(其中,陳順員、楊碧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53萬7,352元整;楊碧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88,05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順員、楊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東和,陳│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537352│順員,楊碧│月1日起││六一│││元│││││├──┼───┼─────┼──────┼──────┼───────┤│2│新臺幣│陳東和,楊│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88058│碧│月1日起││六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東和,陳│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7352│順員,楊碧│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陳東和,楊│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058│碧│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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