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日期欄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