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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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說明有無向發票人現實
地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有,提示日為何日?(票據法規定利息自提示日後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