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5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葉天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97年5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蔡國卿
法官蔡書瑜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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