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一三一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