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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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洪娟娟 債務人冬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明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冠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萬玖仟元,及其中肆拾伍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拾伍萬叁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金額由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受領之,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