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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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1號被告 黃崑龍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崑龍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崑龍前經檢察官以攜帶兇器強盜罪嫌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上開罪名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先前失業、已經離婚、小孩主要由前妻照顧,考量本案未來可能遭量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依現有卷證亦無從以羈押之替代手段保全之,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7年7月4日起予以羈押,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三、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7年9月7日起轉為受刑人執行該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佳容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