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75號上訴人 黃鐸 被上訴人 范麗雲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妤 林珈呤 林珈妏 以上上訴人與范麗雲等人,因106年訴字第34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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