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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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廖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康鄭有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99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