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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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水清
許水木 許水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第46○○○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嗣於107年7月10日經裁定更正顯然錯誤)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80,000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0元×原判決判令上訴人等返還之土地面積共計230平方公尺(19㎡+25㎡+72㎡+1㎡+79㎡+1㎡+33㎡)=10,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