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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