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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