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軒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軒彬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軒彬因強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4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26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核閱卷證及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涉有多次強盜犯行,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1年9月2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另被告林軒彬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時雖陳稱希望能於案件執行前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本院審酌其係本件強盜案件之主嫌,參與全部七件強盜案件之實施,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且另有案件在他股審理中,有逃亡之虞,尚無法以具保作為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其請求具保尚難准許,併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周紹武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