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436號債權人 楊肅琪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惠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分別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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