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613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玉 、 蔡淵源 之繼承人、 呂明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淵源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蔡淵源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